法治本来建基于民主之上, 但它的目的却是限制民主权力。
阿奎利亚法的赔偿是以市价为基础。Convicium是一个合成词,由cum和vox两部分构成。
[62]有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承认对于名誉权的保护是因为它采取了非限定式的立法,而《德国民法典》因为采取限定式的立法而导致保护范围有所缺陷。《德国民法典》曾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只有存在实际损害才能要求金钱赔偿,比如《德国民法典》第847条仅允许在侵害身体、健康或自由的情形中主张慰抚金,但在1958年著名的业余赛马师案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允许在没有实际损害的情况下给予慰抚金救济。(二)侵辱之诉的瓦解:损害概念从财产到精神的扩张在罗马法中,损害(damnum)一词是专门用来表示财产损失。从阿奎利亚法到后期的优士丁尼法典,罗马法对人格保护都不过体现了一种自然主义式的处理,体现着与原始法律思维一脉相承的粗糙性。第二,人格权损害赔偿之目的。
比如只是为了炫耀财富或者欺骗被告,说自己买通了长官,或者和妇女的谈话中一直使用下流的言辞,即便他们没有明确的侮辱意图。19世纪著名的法国学者奥布瑞和劳在评论《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时说道:任何权利都可以成为侵权的对象——无论是涉及外在客体还是一个属于人并构成了人的存在的客体,是没有区别的。故可将此项规定视为宪法的不可或缺的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并可视为人民维护公正与安全的支柱。
[29]香港这种做法对司法独立的保障卓有成效。《南非共和国宪法》第 165 条司法权规定:共和国的司法权赋予法院。[8]同注 4 引书,第 61 -62 页。所有上述这些国际文件对世界各国确立与健全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与参考价值。
对于较为严重的错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加以纠正,以此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早在古罗马时代产生的自然正义理念,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这种人事、财政上的受制使得法院根本无法摆脱同级行政机关的强势干预。早在1979 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党中央就明确指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明确宣布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司法独立问题给予了更大的关注,并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司法独立的专门性文件:1982 年国际律师协会第 19 届年会通过了《司法独立最低标准》。考察各国宪法规定,可以发现,司法独立原则在各国宪法条文的具体表述上存在着较大差异。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在司法独立主体、司法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以及独立的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国家。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并非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说明司法独立可以姓社,并非只姓资。[15][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 24 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17 页。
第三,部分国家在强调法院、法官独立的同时,也涉及检察机关及其他相关司法主体的独立。[12]至此,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国际司法准则得到了正式牢固的确立。
[19]以刑事案件审判为例,职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秉承着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而社会公众更可能被仇视犯罪的情绪所支配而期望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1983 年在加拿大魁北克蒙特利尔举行的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会议通过了《司法独立世界宣言》。
三是政法委对因其插手发生的错案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违背了权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0 条第 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6]同注 4 引书,第 61 页。除了法律,任何权力都不得凌驾于法官的判决之上。这种指示或请示汇报现象明显违背了宪法、法律的规定。[26]刘瑞祥、刘志超:提升审判质量的探索与实践 ——以审判管理为视角,载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 /fy.huaian.gov.cn / web / fy /2011 /11 /23 /2532164.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 2012 年 12 月 12 日)。
[11]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4 条明确规定:法院的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法院是独立的并且只受宪法及法律的限制,其必须公正无惧地,不偏不倚地、无偏见地适用宪法和法律。
因此,笔者认为院、庭长审批案件和庭务会议决定案件制度的取消难能一步到位,应当有一个准备条件的过程,而且应当与司法机关健全防腐败防外界干扰的机制同步进行。[29]《香港基本法》第 89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实践中,人大常委委员或人大代表个人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有意见的可以向两院反映,两院应认真对待、秉公处理,但不是必须接受。法院院长、各业务庭庭长作为法院内的领导除履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责 ,也参与对具体案件的审理。
[33]按照日本国家人事院公布的 2003 年公务员工资标准,处长级月薪约为 95.83 万日元。实际上,人们普遍认为这次弹劾是有政治目的的。由政法委协调办案、拍板定案,显然存在着严重弊端。在确立司法独立原则的同时,一些国家在宪法中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
(三)司法独立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制定、认可的行为规范,是由一系列专门的规则体系组成的,知识性、专业性很强。对于庭务会议的决定,合议庭原则上应当执行。
其中合议庭是主要审判组织。如在美国,要弹劾一名联邦法官,除因叛国罪、贿赂罪或者其他重罪和轻罪,或者法官未忠于职守(如职务上的故意妄为,故意并且坚持不尽职责,习惯性的品行不断,以及其他破坏司法行政,使司法机关声名狼藉等)的事由外,还须经严格的弹劾程序并经参、众两院通过,才能剥夺其法官资格。
地方法院法官的职位也要受到同级政府编制的约束。在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宪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司法独立原则进一步成为国际性条约、文件中的重要内容。
(二)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司法权威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威类型,是指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所拥有的令人信从的地位和力量。也并非必然与三权分立挂钩。[27]重机制严管理提质效 互助法院民一庭七项措施助力审判管理,据该文介绍,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规定对所有判决的案件全部经过庭务会议讨论,严把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关,同时,有利于廉政监督,杜绝案件不廉、不公问题。第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独立,主要规定法院独立或法官独立。
可通过立法规定终身制法官的退休年龄。[3]1801 年,时任美国总统的亚当斯在卸任前紧急任命了一批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但由于前国务卿马歇尔的疏忽,导致包括马伯里在内的一部分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发出,继任的总统杰弗逊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扣押这批委任状。
因此,我国应当适度提高法官的薪酬与待遇水平,原则上略高于相同等级的公务员,以增加法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性。对此,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指出,不能说蔡斯审判的意义是夸张其辞。
[8]历史学家们经常指出参议院对蔡斯免职的失败是司法独立的胜利,并创设了法官不能因其在法官席上陈述了政治观点就被免职的先例。确保实施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是国际通行的法律术语,为国际法律文件所惯用。